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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作家协会新会员发展条例 

(2023年修订)


《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规定的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为申请加入上海市作家协会的基本要求。为吸纳优秀文学人才,繁荣文学事业,积极慎重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结合上海作协文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入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上海市户籍,或长期在上海市工作、居住,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二)申请者文学成果要求

申请者应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文学作品;有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或长期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翻译、组织工作,成绩突出。

1.主要从事文学创作(包括小说、散文、杂文、报告文学、诗歌、儿童文学等文学样式)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的省(市)级以上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作品原则上不少于20万字(诗歌作品原则上不少于2000行,或100首)。

(2)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原则上不少于2部。

2.主要从事古典文学研究或文学理论批评的申请者,应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的省(市)级以上文学期刊、报纸或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0篇(累计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研究、理论专著原则上不少于1部。

3.主要从事外国文学研究或文学翻译的申请者,应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或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外国文学研究论文原则上不少于3篇(累计字数不少于3万字);或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独立翻译的外国文学作品原则上不少于2部。

4.主要从事戏剧、影视剧本创作的申请者,应有2个以上独立创作(指独立执笔,或虽有编辑或导演署名,但本人是主要执笔者)的长故事片、长电视剧、长纪录片或多幕剧等剧本发表或公映、公演,且具有较高文学价值。

5.主要从事文学编辑工作的申请者,应具有编辑系列高级职称,曾连续担任2年以上市级文学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文学出版社的总编辑、副总编辑;或曾连续担任2年以上市级报社、电台、电视台、电影厂分管文艺的负责人、文学部、文艺部主任;或曾协助作家出版有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发现和培养了有突出成绩的文学新人。

6.主要从事文学教学工作的申请者,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在大学从事与中国文学、外国文学相关专业的教学、研究。

7.主要从事文学组织工作的申请者,应在职在岗,并连续从事文学业务活动组织工作达15年以上;或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并从事文学业务组织工作达10年以上。

8.申请者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调整对成果的确认,放宽对年限的要求。

第二条 申请程序

原则上,上海市作家协会每年开展一次新会员审批工作。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15日前(以投递寄出时间为准)提交所有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入会者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申请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者,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本人居住证复印件。

(二)《上海市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申请者可在上海作协官方网站“上海作家网”下载入会申请表,或联系上海作协创作联络室领取。

1.《申请表》纸质表格一式两份,由本人如实填写(手写或打印均可)并签名;“出版或发表作品情况”一栏填写主要代表作品的书名、字数、出版社、出版年月。

2.《申请表》中“主要从事何种文学样式”一栏,请根据个人主要创作门类或主要文学成就填写以下任一创作体裁:小说、散文、诗歌、儿童文学、古典、外文、理论评论、影剧。

3.《申请表》中“介绍人意见”栏可由两名上海作协会员或基层文学组织(区县作协、文联等)填写推荐意见。

4.《申请表》中“照片”栏直接粘贴两寸证件照,并提供1张一寸证件照备用。

5.《申请表》中“本人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申请者单位盖章,自由职业或已退休的申请者,可请居住地街道或居委会盖章或开具证明。

(三)申请作品(一式一份):

1.出版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文学翻译专集:请提供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代表本人创作水准的作品印刷品原件1-2部。非文学性图书、编著类图书不作为申请作品。

2.期刊、报纸发表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文学翻译作品:请提供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作品印刷品原件不少于5篇且不少于10万字。如无法提供原件,请提供作品发表当期刊物封面(或当日报纸版头)、目录及作品全文复印件。可附页。

3.影视、戏剧作品:请提供公开出版的文学脚本印刷品或公演、公映证明。

4.翻译作品:请另附不少于20页的所译作品原著复印件(包括版权页)。

(四)职称、获奖及作品影响情况(一式一份)

请提供市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作品被省级以上文学期刊或报纸转载及评论等相关文字材料。文学编辑和文学教育工作者请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上海作协创联室负责新会员发展日常工作,接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登记、编号。受理截止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委员审阅,并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征询意见,进行分档整理,提出初审意见,最后提交“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讨论审批。

(二)“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从新会员发展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组成,每次评审抽选11名审批委员,负责入会申请人的资格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数达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者,即获通过。

(三)资格审批通过的结果应经上海作协主席团审定,并在上海作协官网上公示一周,通过后即为上海作协新会员,发放会员证。主席团有权提出复议。

(四)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协会员(户籍转入本市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如申请转会,应提供原所在地作协的转会介绍信、本人会员档案等,并按照条例规定填写《上海市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经作协“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认定后,报主席团审定。

(五)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可直接办理转会手续。

第四条  工作纪律

(一)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保证评审公正,严禁不正之风,严禁泄露相关工作情况。

(二)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申请入会,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 其他工作事项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仅表明具有申请资格。

(二)申请材料只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予退还。申请人如未获批准,再次申请时应根据上述条文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并应有新发表、出版的作品。

(三)本条例解释权属上海市作家协会。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675号5号楼205室

工作人员:薛舒、杨秀丽、陈思、李旸、李鹏

联系电话:54047175转220;5403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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