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第十一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文艺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通过,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的规定,结合上海作协文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会员发展条例如下:
一、创作组(包括小说、散文、杂文、报告文学、诗歌、儿童文学等文学样式):必须在省(市)级以上文学刊物独立创作、发表过二十万字以上作品(诗歌作品达4000行,或者200首);或出版过有一定文学质量的两本专集;或数量虽不足,但作品确有较大影响,已引起社会重视。关于作品的质量,应有一定影响,如获得省(市)级以上的文学奖,得到省(市)级以上的报刊的评论,被译成其他国文字发表、出版,被文学选刊选载,或被编入文学作品选集等。
二、理论、古典文学组:必须独立撰写、出版过一本以上有学术价值的理论专著,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大学学报上发表过10篇(累计字数十万)以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一般的作品评价);或者虽数量不足,但文章发表后确有创见并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三、外国文学组:必须发表过外国文学研究论文三篇以上(累计字数三万以上,不包括一般的作品评介),并有两本外国文学名著翻译作品出版。
四、戏剧影视组:必须有三个以上独立创作(指独立执笔者,或者虽有编辑或导演署名,但本人是主要执笔者)的剧本发表或拍摄、上演,而且有较高文学价值。
五、文学编辑:凡连续担任二年以上市级文学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文学出版社的总编辑、副总编辑;市级报社、电台、电视台、电影厂分管文艺的负责人及文学部、文艺部主任;组织辅导作家出版有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发展和培养了有一定成绩的文学新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文学编辑,可吸收入会。
六、文学教学工作者:凡大学中文系从事文学专业教学的教授,外语系讲授外国文学的教授,可吸收入会。
七、文学组织工作者:凡连续从事文学业务活动组织工作达十五年以上者;或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并从事十年以上业务组织工作者,可吸收入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家可在上海作协官方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或向上海作协创作联络室索要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中各栏内容。申请人应请两位上海作协会员作为介绍人。介绍人在申请表的“介绍人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请在“本人所在单位意见”栏中签名盖章;请在“照片”栏中粘贴两寸照一张(另提交一张一寸照至创作联络室)。
三、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与本人两部代表作品或著作送交创作联络室,所交作品在审批使用结束后由上海作协研究室保存,一律不退还本人。
四、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上半年度为每年4月15日之前;下半年度为每年9月15日之前。(因疫情关系,2020年只进行一次新会员入会审批,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15日。)
一、创作联络室收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登记、编号,分别提交“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委员审阅,并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征询意见,然后进行分档整理,提出初审意见,最后提交“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讨论审批。
二、“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从新会员发展评审专家库中抽签组成,每次评审抽取11名审批委员,负责入会申请人的资格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数达到会审批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者,即获通过。
三、资格审批通过的结果须经上海作协主席团审定,并在上海作协官网上公示一周,通过后即为上海作协新会员。主席团有权提出复议。
四、“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每年召开二次评审会议,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举行一次。申请人如未获批准,原申请表作废。如需继续申请,须根据上述条文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并附新创作的有关补充作品材料。
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协会员调入本市工作(户藉转入本市或持有《上海居住证》),如申请转会,应提供原所在地作协的转会介绍信、本人会员档案等相关材料,并经作协“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认定,报主席团审定。
六、转会者如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可直接办理转会手续。
上海作协创作联络室负责新会员发展的日常工作。
联系地址:上海静安区巨鹿路675号5号楼205室
工作人员:薛舒、陈思、李旸、李鹏
联系电话:54047175转220 5403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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