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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作家协会第十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领导的上海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上海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把上海建设更加开放包容、更具时代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文学的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之一,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

第八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统一,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作家大胆创新,推动各种艺术风格和流派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实践,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新时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建设,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弘扬建党精神和上海城市精神。

第十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批评工作。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发现和培养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文学新生力量和新文学群体,加强基层文学社团的联系,加强与文学网站及其他民间文学机构的联络,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文学刊物和网站等新型文学传媒,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使之成为培养文学人才、扶植文学创作、开展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和推出文学精品,繁荣文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十二条 促进老中青作家之间,传统文学门类作家和网络作家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建立和健全各专门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作用;拓展文学公共服务空间,提高全社会文学素养。

第十三条 拓展文学交流渠道,积极组织优秀作家参与省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文学交流活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拓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文学交流,推动上海文学走出去,努力提升上海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文化、教育、新闻广电出版、文联等部门和影视机构联络协作,努力创造条件,推动文学成果传播和转化。

第十五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区作协、行业作协等基层文学组织的指导和服务,构建畅通高效的工作体系。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作用,把服务基层作为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对不同领域作家和文学爱好者的团结引导作用,厚植文学土壤,夯实文学基础。

第十六条 组织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作家自律,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保障作家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第十九条 做好所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会    员

第二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文艺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会各专业组推荐,经本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通过,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和办事机构的本市委办局和区或特大型企业的文学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实行团体理事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主席团批准。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行业、该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会员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个人会员的入会、退会、转会及取消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审议和批准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第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四,  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中,重点向基层和一线作家倾斜,45周岁以下青年作家代表占一定比例,同时兼顾到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学群体。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第四,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一人,副主席(含专职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

第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组成。其中,个人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理事从主持团体会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理事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通过。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临时召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作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并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连任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各文学门类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职责为:评议申请入会人员,提出建议名单;受委托评审作品,提供学术和专业评价;牵头召开年会。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上海市作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简称上海作协。上海市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SHANGHAIWRITERS’ASSOCIATION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徽:图案外形是火炬,炬柄为笔尖,火花是上海市花——白玉兰。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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