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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传播的问题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等诉土豆网案

2014年07月01日19:12 来源:未知点击:

【案情简介】

电视剧《王贵与安娜》于2008年11月14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该片长度为32集,制作单位为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合作单位为华录百纳公司。播放该片的DVD,显示该片由华录百纳公司和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品,联合摄制单位为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有线电视中心。2008年11月18日,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陕西电视台节目中心、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分别出具授权书和版权声明书,将电视剧《王贵与安娜》的著作权授予华录百纳公司。2009年3月6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进入土豆网的首页(http://www.tudou.com/),该豆单提供了《王贵与安娜》1至32集的播放视频,豆单创建于2009年1月13日,播放次数为722,660次。点击该豆单的“播放豆单”,进行了各视频的播放。播放过程中视频框外存在“newzealand.com”网站的广告内容。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录像、制作光碟,并出具了(2009)沪静证经字第1030号公证书。

案例来源:(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5号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播放涉案电视剧的DVD,显示该片由华录百纳公司和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品,由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有线电视中心联合摄制。故上述出品单位和联合摄制单位对涉案电视剧均享有著作权。现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陕西电视台节目中心、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均出具声明书,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授予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经法院依法追加后均未到庭,亦未出具放弃本案权利的声明,故在华录百纳公司未能出具相关拍摄协议等证据证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对涉案电视剧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本案中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对涉案电视剧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均构成对五原告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播放涉案电视剧的DVD,显示该片由华录百纳公司和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品,由华录百纳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徽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有线电视中心联合摄制,按照对影视作品署名的一般理解,如无相反证明,可以按照上述署名认定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但华录百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上述署名中除其之外的其余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出具的授权书或版权声明书,这些单位或将自己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授权给华录百纳公司,或声明自己并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华录百纳公司获得了涉案电视剧完整的著作权。此外,根据华录百纳公司向东阳履实合润影视有限公司出具的《节目授权书》,涉案电视剧自2009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由东阳履实合润影视有限公司享有,在此约定期限和区域范围之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仍由华录百纳公司享有。

最后法院判决:土豆网赔偿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点评】

1、关于影视作品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是指制片人,或者称为出品人,制片人不是制片主任,是投资者,电影著作权的享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影片中在片头或片尾出现的制片人、出品人或制片者系影片的著作权人。其它的电视中心或电视台作为联合摄制者,享有摄制者的邻接权,这是法律的规定,同时,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即制片人在摄制电影的同时与其它联合单位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以及其它权利归属。

2、关于侵权赔偿数额

关于土豆网向原告赔偿损失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考虑到涉案作品制作精良,在业界获得广泛的好评,在电视台播放后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一定的观众群体,形成了各电视台热播的局面。而土豆网的用户在涉案电视剧刚投入电视台时即上传了该片,上传后,该片在被告网站上的最多播放次数达到72万多次。可见,土豆网通过该剧的在线播放引起了众多用户的关注,并从中获得了较高的广告收益。土豆网在视频分享网站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高点播数所产生的影响范围较大。但同时考虑到被告网站上传该剧的持续时间较短。综合上述因素,对于土豆网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法院合理酌定,即通过法定赔偿的方式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孙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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